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