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占道乱停放;
(四)违法设摊占道经营;
(五)违法搭建;
(六)乱倒垃圾;
(七)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八)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九)禁烟区吸烟;
(十)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