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并向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