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运输企业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逾期未清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运输企业准运资格。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