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淮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