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一方为国家职工或者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