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设立全民健身专门栏目,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全民健身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作用,引导本组织成员科学、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