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岗位,为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设置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岗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健身指南,通过开展公益性讲座等方式为公民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鼓励商业健身场所经营单位、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组织经常性开展公益健身指导和其他形式的公共体育志愿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公共体育服务志愿队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