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