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历史文化习俗,民族传统习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等,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便利、节约等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鼓励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时,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