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