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