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预防校园欺凌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并对学校落实教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加强对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
(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推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
(六)办好专门(工读)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继续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职业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