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