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