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应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促进受教育培训人员思想转化,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