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