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