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教育转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