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三条有效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