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二条有效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