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停车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