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本条例要求的配套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能在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修改配套规定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