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进行修缮,损坏骑楼建筑或者影响其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