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人不履行保护责任,导致骑楼建筑原有外貌损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