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相连街巷内名人故居、古建筑、古民居以及古牌坊、古井、古码头、古桥梁、古碑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统一设置保护标识,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