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鲤城区人民政府定期对骑楼建筑开展检查评估,根据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骑楼建筑实际状况,编制骑楼建筑外立面修缮计划,并由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安排。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