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