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