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的;(二)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三)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