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督促开展联防联治工作。

跨行政区域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或者大面积灾害时,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开展联防联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