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预报、除治、检疫等防治设施、设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