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筹措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的除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投入资金或者劳务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