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管理,确保疫木不流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松材线虫病疫木实行就地就近除害处理,确需利用的,应当按照疫木安全利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