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所在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的检疫检查。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毗邻地区及预防需要的重点生态区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