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