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调查监测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