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