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