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监督会员诚信经营,实施失信惩戒。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