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