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