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有效下列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二)居民居住区内;(三)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的区域;(四)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食品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