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居民居住区内;

(三)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的区域;

(四)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食品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