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无污染农业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