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及运营管理服务,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