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将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