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