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生产、进口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政府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