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排气筒等排放装置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闭、围挡、遮盖、集中收集、覆盖、吸附、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