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未达到国家或者本自治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期限要求以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