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自治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